吵了一架。
作者有话要说:伊斯兰教的很多教规都是于“
净”的目的,比如禁止吃猪
,是因为他们认为猪是最脏的家畜;而且禁止吃未经屠宰的动
,因为不能保障它们是
净的。
伊斯兰教反对.
,认为不
净,所以反对男同
恋,至于女同
恋,因为女
还不能作为主
现的
,所以上升不到教义上,但
于对女
的轻视,伊斯兰教也是反对女同的,相对来讲,没有像反对男同那样激烈。
其实从.
的卫生角度来讲,女与女之间应该是最卫生的(笑)~~~
☆、西冲突(一)
穆斯林国家与罗天主教国家本来就有夙怨,“十字军东征”就主要这两个信仰世界的国家争地盘。因为基督教最初是从大
半岛、叙利亚、埃及这些地方起家的,结果被后来居上的伊斯兰教给赶到欧洲去了,这仇怨可就大了。
所以,两个信仰世界的法学者能够好端端坐到一堆学术,本
就是件
奇葩的事,若不是主办方的
力——
目所见大宋帝都的繁华由此推及这个帝国的
盛,以及名可秀这位“教宗”
场慑人的气势——让双方心存忌惮,没准早就掐架了,但即使言行上有收敛,终究是看对方不顺
的,想方儿挑刺就是正常的。
于是,伊斯兰学者就发难了,对基督教会法排在他们之前不满了。
大会的规定,除了东
主国家的法系是最后阐述外,其他法系都是
成文法产生的先后来安排顺序,而基督教法诞生在伊斯兰教法之前,自然是在前面阐述。但是,伊斯兰学者认为,已经讲过罗
帝国的古典法和“东罗
帝国”的新法,占去了五天时间,没
理后面又是讲基督教法——伊斯兰学者将罗
法的两个法系都归为基督教法系,至于东正教和天主教的分裂他们不
。
伊斯兰学者这一搅合可把罗天主教国家得罪狠了,当场便捋起袖
吵了起来,若不是双方座位隔远,估计还要冲上去扭打,这些信教的学者疯狂起来也不会顾什么礼节。
拜占学者又在其
起哄,看似偏帮同为基督教的欧洲天主教诸国,实则暗
添柴,唯恐火焰不
,两边吵得越厉害他们越乐。
宋周学者看得目瞪呆。
吵到最后实在不像话了,范浚这才打圆场,建议用抓阄的方式解决争端,端看两边的运气了——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对这和稀泥的方式自然是不满意的,但范浚
为大会主持有裁决的权利,加上还有名可秀这尊“教宗”
后盾,这
看似儿戏的方式不得不为双方接受。
而运气之神站在了伊斯兰教那边,欧洲天主教只得自叹倒霉。
这只是大会的一个曲,但从侧面显
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尖锐的矛盾。
在伊斯兰教法之后,阐述基督教会法的是罗教廷的枢机主教(即红衣主教)欧
·迪亚里,主要阐述罗
天主教的教会法——存在于拜占
帝国以西的欧洲国家。
讲到基督会法就要讲到它的起源。基督教兴起于耶路撒冷和迦南之地(今勒斯坦、以
列),当时属于古罗
帝国,在经过迫害和复兴的曲折发展
路后,成为罗
帝国最大的教,而在罗
帝国分裂后,基督教也分裂为天主教和东正教。所以,从起源来讲,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东正教的教会法都是建立在古罗
法的基础上。尽
二者存在着教会法与世俗法的矛盾与冲突,但也存在着互相渗透和影响,互相借鉴
行补充和完善。
在拜占帝国,因为教会的最
权利属于帝国皇帝,所以世俗法,即查士丁尼法与教会法基本是统一的,教会法只多了宗教祭祀、仪式、教务等方面的规范,教士犯罪也是由世俗法
审判,所以世俗法与教会法的冲突不大。但在罗
天主教国家,世俗法与教会法的矛盾与冲突就比较大,又以英格兰为最,国王治法权与教会治权法产生了尖锐矛盾,不过,在多数天主教国家里,还是以教会法为主。
尽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世俗法冲突较大,但是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借鉴也是比较多的,包括古罗
法和拜占
法在
。比如,拜占
法对离婚的严格限制就影响了教会法。这个影响也是相互的,比如因为基督教法的影响,罗
法重修了家
法,在法律上给予妻
比以前更平等的权利,取消父亲对
女生杀予夺的权力,事实上削弱了罗
法
的“家父权”——从人权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
步。
在阐述基督教会法的第二天,京城发生了一桩民事案。
这是一桩案婚姻纠纷案,事主是
杭府辖
的富
县的民
,因为被告吴重九对县衙的判决不服——
照规定的上告程序,事主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请二审,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决,事主不服可向上一级司法衙门递状
复审,这状
就递到了
杭府。
因杭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
杭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
审判案件,并有司录参军一人,专门
理
婚姻等纠纷。于是这案
就递到了
杭府司录参军朱熹的案
上。
而这段时间,包括大理寺、御史台、刑、京府在
的司法官员都是作为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如刑
侍郎贾选、大理寺卿范浚、御史台监法院
官朱克己这些人则是作为法学者参与会议。其
,
杭府的府尹、通判以及负责议法断刑的判官、推官、司法参军和司录参军都是
日
现在旁听席上。
因为在大会的第二阶段,将会以各个法系审决的案
来
行实例讨论——朱熹接到状纸后,调了富
县一审和二审的案卷,认为这桩案
在婚姻纠纷案里很有普遍
和代表
,便将案
陈述抄写后委托次日列席会议的
杭府判官递给了大会主持人、大理寺卿范浚手
。
范浚征求名可秀的意见后,将这桩案加
了
案例
。
因为这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当
取证,开
时间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华夏法系阐述完毕后的次日
行——作为大会
讨论的第一个案例。
范浚的提议获得了各国法学者的赞成,可以现场旁听宋帝国的民事案件审理,这对其他国家的法学者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观察、审视机会。
案件审理的日定在九月十五。
为了不让学者们的旁听显得突兀
本站开启了加密功能,部分浏览器不显示第二页 请更换手机默认浏览器或者谷歌浏览器!
目前上了广告, 理解下, 只有这样才可以长期存在下去, 点到广告返回不了可以关闭页面重新打开本站,然后通过阅读记录继续上一次的阅读
搜索的提交是按输入法界面上的确定/提交/前进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