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就是来自于对古希腊公法的研究,而华夏上古时代氏族社会的民主集制则是其思想的源
。
作者有话要说:明面是论法,其实是为政,故标题为“大言政”。
☆、大言政(四)
大会阐述古希腊法用去了两天的时间,主要是翻译占时间。就算只是用文和梵语这两
语言翻译,也相当于一句话要说三遍,这个时期可没有同声翻译。
于是到了第五天,才罗
法的阐述。
由拜占的学者阐述。
罗法包括古典法和新法。
古典法是指罗共和国到罗
帝国时期的法律
系,继承了希腊法的主
原则和主要条款——名可秀将之定名为古罗
法。
新法是指罗帝国分裂后,由东罗
帝国建立的法律
系——名可秀将之定名为“拜占
法”。
为什么不称之为“东罗法”而称为“拜占
法”呢?这要从罗
帝国的分裂说起。
罗帝国的皇帝狄奥多西将帝国分给了两位儿
,于是帝国就此分为西罗
帝国和东罗
帝国。最初,东罗
和西罗
同声共气,关系密切。后来,西罗
帝国被日耳曼人灭亡了,末任西罗
皇帝发
退位诏,宣布西罗
帝国不复存在。
而东罗帝国得以保留,即大宋后来改称的“拜占
帝国”。
再之后,日耳曼帝国的君主昄依天主教,被罗教廷加冕为“罗
人的皇帝”,于是日耳曼帝国成了“西罗
帝国”的继承者。
但东罗帝国
决不承认罗
教皇加冕的西罗
皇帝,认为那是日耳曼人的皇帝,不是罗
人的皇帝。而罗
教廷对于信仰基督东正教的东罗
帝国也很不
,同样不承认东罗
帝国是“罗
帝国”,说东罗
帝国是“希腊人的国家”,称呼东罗
皇帝为“希腊人的皇帝”。
罗教廷这般说法倒不算是诬蔑,
盖帽
。
因为古罗帝国是以拉丁语和拉丁文化为基础,而古罗
帝国分裂后,东罗
帝国逐渐发展为以希腊文化、希腊语和东正教为立国基础,不同于以前的罗
帝国,已经希腊化了。
正因为如此,故大宋改称东罗帝国为拜占
帝国,其名便来自于其帝都君士坦丁堡的原名是“拜占
”。
因为罗帝国分裂后,
隶制就走向了衰落,法律当在也不适应了,拜占
帝国的代君主
行了一系列改革,最终在查士丁尼一世时代,汇编完成四
法典,统称,又称——即拜占
学者说的罗
新法,名可秀定名为拜占
法。
古罗法用了两天阐述完毕,负责拜占
法的是君士坦丁第三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他论
:“与古典法相比,罗
新法更加完备、严密……。不夸张地说,将民法推向了
峰。”
查士丁尼在为政上有许多非议,被拜占
史家批评为“专.制独.裁的开启者”,而他在立法上的成就却受到史家称赞,这也是他被称为“查士丁尼大帝”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图教授用了三天时间,才将拜占法阐述完全。
在会议第二阶段的法学讨论,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格雷茨亚诺对罗
法
了一个评论,说:“无论古典法还是新法,都是私法的
人,公法的矮
。”——这话带着半褒半贬的意思。
名可秀认为这个评论很肯。
如果说古希腊法的髓是公法——国家政
和刑法,那么罗
法的
髓就是私法,即民法大全。
纵观华夏法系,自古以来就是“重刑法轻民法”,确切地说没有“民法”的概念——在夏、商、周的文献,“刑”就是法,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
义,但刑、法、律基本上通用的,这表明了
国的法是以“刑”为统,比如大宋的法典就是称为。
而在这次会之后,大宋和大周就相继将“民法”从、
剥离
来,成为独立的法系,不再从属于刑法。
这是罗法对华夏法系的重要影响之一。
后世的华夏法学家对此评论:“……第一届
西方法学
会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促
了华夏法系
民法的独立。这个意义的重大,不仅仅在于促
了民法的迅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民法的独立,等于确立了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国家法益’,而且要保护‘个人法益’。私法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相对于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的私人权益,亦即人权。”
说白了,法律就是以暴力手段维护权益,其,公法着
于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的是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譬如,禁止杀人的规范不是为了保护甲或者乙的生命,而是为了保护一般的生命。私法则是着
于对个
的损害,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卫希颜认为,一个国家的私法越完善,就意味着对人权的保护越完善,而这取决于人权意识,用儒家的话讲,就是民为本。
名可秀在会之后,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和上,在这篇的文章
,她写
:“……仁,不是来自于上位者的仁慈,它的
基是对生命的尊重。只有对个
生命乃至人的生存以及由其洐生的个人权利的尊重,才是仁的
心本质。……法家之法,只是重视统治秩序的维护,
调的是对国家权利的维护,此为片面的法,故而容易走向暴刑之路,这正是因为没有‘仁’这个
心啊。……是故,民法为仁本之法。”
卫希颜联系她那个时空欧
的人权意识,认为其源
就是罗
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重视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不被损害的私法必然
生
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的人权意识,从最初的财产权延伸到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等等。
与之相反,东方国家受华夏法系影响的比较大,都是重公法轻私法,所以如韩国、日本这些历史上属于华夏法系的国家,都是国家、集的利益
于个人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
举个很现实又普遍的例,城市
路建设要拆民房,
国的“钉
”就算再
悍,最终也得向公共利益让步,但是在欧
国家,遇上这
“钉
”
决不拆房,往往是公共利益让步——绕
修路。这就是因为东西方法系“重公重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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