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就是来自于对古希腊公法的研究,而华夏上古时代氏族社会的民主集
制则是其思想的源
。
作者有话要说:明面是论法,其实是为政,故标题为“大
言政”。
☆、大
言政(四)
大会阐述古希腊法用去了两天的时间,主要是翻译占时间。就算只是用
文和梵语这两
语言翻译,也相当于一句话要说三遍,这个时期可没有同声翻译。
于是到了第五天,才
罗
法的阐述。
由拜占
的学者阐述。
罗
法包括古典法和新法。
古典法是指罗
共和国到罗
帝国时期的法律
系,继承了希腊法的主
原则和主要条款——名可秀将之定名为古罗
法。
新法是指罗
帝国分裂后,由东罗
帝国建立的法律
系——名可秀将之定名为“拜占
法”。
为什么不称之为“东罗
法”而称为“拜占
法”呢?这要从罗
帝国的分裂说起。
罗
帝国的皇帝狄奥多西将帝国分给了两位儿
,于是帝国就此分为西罗
帝国和东罗
帝国。最初,东罗
和西罗
同声共气,关系密切。后来,西罗
帝国被日耳曼人灭亡了,末任西罗
皇帝发
退位诏,宣布西罗
帝国不复存在。
而东罗
帝国得以保留,即大宋后来改称的“拜占
帝国”。
再之后,日耳曼帝国的君主昄依天主教,被罗
教廷加冕为“罗
人的皇帝”,于是日耳曼帝国成了“西罗
帝国”的继承者。
但东罗
帝国
决不承认罗
教皇加冕的西罗
皇帝,认为那是日耳曼人的皇帝,不是罗
人的皇帝。而罗
教廷对于信仰基督东正教的东罗
帝国也很不
,同样不承认东罗
帝国是“罗
帝国”,说东罗
帝国是“希腊人的国家”,称呼东罗
皇帝为“希腊人的皇帝”。
罗
教廷这般说法倒不算是诬蔑,
盖帽
。
因为古罗
帝国是以拉丁语和拉丁文化为基础,而古罗
帝国分裂后,东罗
帝国逐渐发展为以希腊文化、希腊语和东正教为立国基础,不同于以前的罗
帝国,已经希腊化了。
正因为如此,故大宋改称东罗
帝国为拜占
帝国,其名便来自于其帝都君士坦丁堡的原名是“拜占
”。
因为罗
帝国分裂后,
隶制就走向了衰落,法律当在也不适应了,拜占
帝国的代君主
行了一系列改革,最终在查士丁尼一世时代,汇编完成四
法典,统称,又称——即拜占
学者说的罗
新法,名可秀定名为拜占
法。
古罗
法用了两天阐述完毕,负责拜占
法的是君士坦丁第三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他论
:“与古典法相比,罗
新法更加完备、严密……。不夸张地说,将民法推向了
峰。”
查士丁尼在为政上有许多非议
,被拜占
史家批评为“专.制独.裁的开启者”,而他在立法上的成就却受到史家称赞,这也是他被称为“查士丁尼大帝”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图教授用了三天时间,才将拜占
法阐述完全。
在会议第二阶段的法学讨论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格雷茨亚诺对罗
法
了一个评论,说:“无论古典法还是新法,都是私法的
人,公法的矮
。”——这话带着半褒半贬的意思。
名可秀认为这个评论很
肯。
如果说古希腊法的
髓是公法——国家政
和刑法,那么罗
法的
髓就是私法,即民法大全。
纵观华夏法系,自古以来就是“重刑法轻民法”,确切地说没有“民法”的概念——在夏、商、周的文献
,“刑”就是法,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
义,但刑、法、律基本上通用的,这表明了
国的法是以“刑”为统,比如大宋的法典就是称为。
而在这次
会之后,大宋和大周就相继将“民法”从、
剥离
来,成为独立的法系,不再从属于刑法。
这是罗
法对华夏法系的重要影响之一。
后世的华夏法学家对此评论
:“……第一届
西方法学
会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促
了华夏法系
民法的独立。这个意义的重大,不仅仅在于促
了民法的迅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民法的独立,等于确立了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国家法益’,而且要保护‘个人法益’。私法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相对于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的私人权益,亦即人权。”
说白了,法律就是以暴力手段维护权益,其
,公法着
于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的是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譬如,禁止杀人的规范不是为了保护甲或者乙的生命,而是为了保护一般的生命。私法则是着
于对个
的损害,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卫希颜认为,一个国家的私法越完善,就意味着对人权的保护越完善,而这取决于人权意识,用儒家的话讲,就是民为本。
名可秀在
会之后,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和上,在这篇的文章
,她写
:“……仁,不是来自于上位者的仁慈,它的
基是对生命的尊重。只有对个
生命乃至人的生存以及由其洐生的个人权利的尊重,才是仁的
心本质。……法家之法,只是重视统治秩序的维护,
调的是对国家权利的维护,此为片面的法,故而容易走向暴刑之路,这正是因为没有‘仁’这个
心啊。……是故,民法为仁本之法。”
卫希颜联系她那个时空
欧
的人权意识,认为其源
就是罗
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重视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不被损害的私法必然
生
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的人权意识,从最初的财产权延伸到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等等。
与之相反,东方国家受华夏法系影响的比较大,都是重公法轻私法,所以如韩国、日本这些历史上属于华夏法系的国家,都是国家、集
的利益
于个人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
举个很现实又普遍的例
,城市
路建设要拆民房,
国的“钉
”就算再
悍,最终也得向公共利益让步,但是在欧
国家,遇上这
“钉
”
决不拆房,往往是公共利益让步——绕
修路。这就是因为东西方法系“重公重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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