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 - 大学刑法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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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神经,

    以免以后上风。」

    靠夭啊,我知陈老师是刑法博士、心理学博士,该不会也有医学学位吧!

    后来想想,她应该没那麽神,用看的看得人家有什麽病,应该是到一半临场

    判症,搞不好跟任何人都能临时反应看什麽跟刑法有关的端倪吧。

    「同学想想看,老师刚刚只是想要许晋嘉,如果完毕后,许晋

    嘉因为心室震颤死亡,这能否归咎给老师?以单纯条件式的因果关係来说,老师

    的当然是他死亡的原因,不可想像老师没他而他突然死亡;但是一

    般人怎麽能预料到对方有这麽罕见的状况。又例如,基于伤害故意划了对方一刀

    ,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这怎麽能归责给行为人?所以实务

    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係说,亦即,通常,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

    的条件,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备有相当

    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係说。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对方都会有心室

    震颤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老师的行为

    多被论以而非致死。」

    「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採取条件理论,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

    那些不重要的因果。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係补充,以去除一些模煳

    地带的况。」

    「一、纯事实的因果关係。假设某位男同学想姦杀(通俗说法)陈湘宜已久

    ,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

    ─而故意杀被害人(死刑或无期徒刑,只有二选一,很重的刑度),

    并杀害了陈湘宜,谁知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无

    人生还。男同学不能主张他没姦杀陈湘宜,陈湘宜也会飞机失事亡,飞机失事

    仅是单纯事实,不影响前一天同学姦杀陈湘宜的事实,因此男同学杀害陈湘宜还

    是有因果关係。」

    靠,嘛讲得好像事不关己一样,陈湘宜陈湘宜的叫,虽然您已不再只属于

    我,我还是喜您的,别诅咒自己嘛。

    何况现在一丝不挂地,里残留着两人份的,嘴里还讲什麽姦杀不

    杀、死不死的,有够的,你以为你是喔(注:PTT名人,「

    我要死」这句名言的主角)!

    「二、事实明确的因果关係。如今天一开始示范的,如果事实不明确,只能

    用罪疑唯轻原则认为没有因果关係。」

    老师真的很酷,眉宇间神采飞扬地写着黑板,不时回过来滔滔不绝地讲课

    ,上半是只穿着罩的清丽面容,却除了丝袜一丝不挂,甚至偶尔背对

    着同学们写板书时,仍可看见双张开时偶然滴,真的太诱人了。

    「三、因果关係断。就像刚刚老师许晋嘉,如果他真的因此而死

    ,在客观归责理论提之前,如果用条件理论判断,就不是许晋嘉死亡

    的原因之一,真正的因果关係已经被心室震颤断。客观归责理论提之后,必

    须解释成老师的还是许晋嘉死亡的原因之一,只是这结果因为因果历

    程的反常或欠缺常态关联,不能归责给行为人。条件理论主要只是过滤掉有没

    有因果关係,最后把关的还是客观规责理论。」

    「四、超越的因果关係。假设老师许晋嘉,他也已经心律不整,濒

    临死亡,却突然有仇人闯一枪打死他,则枪杀才是他死亡的原因,并非老师的

    。」

    虽然许晋嘉完全没有错任何事,他才是被的受害人,但看到他把

    在陈老师尺寸又与我不相上,我真的有因此讨厌他,不知

    不觉便把我自己代仇人开枪的角,哈哈,许晋嘉,去死吧!

    「五、双重的因果关係。如果刚刚老师许晋嘉时,是两女一男的

    法,不论是只有老师或另外一人,其兴奋程度都足以致死,如果用条件理论的

    公式,若老师的行为不存在,许晋嘉还是会因另一女的行为兴奋而死,

    所以老师并非许晋嘉死亡结果的原因;反之,若另一女的行为不发生,

    许晋嘉也会因老师的而死,那会发生两个都没有因果关係的盲,所以

    双重因果关係算是条件理论的例外,老师和另外一女的行为都是许晋嘉死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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