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后,所得便由二人掌握,不得
给公婆。所有大额支
都需要双方同意,若不能
到,便和离收场。
众人读到这里,倒也不觉得多么惊世骇俗,只觉考虑得倒也周到,毕竟是有商有量,似乎略比第一份还面些,再看第三条,则明确写了,“男女双方均不得与第三人发生
关系,违者赔八两银,家
余
积蓄只分三成,当即和离,儿女归无错方所有,无过错方不愿扶养再论其他。”
这一条便惹来不少议论,众男如张胖
者自然义愤填膺,满
嚷着‘天
哪有这样的规矩’!其余有些老成厚
的,一边摸着光溜溜的
,一边叹
,“二人收
算是相当,彩礼和嫁妆也相等,这个么,这个么……”
还有些年轻的单汉,平日里没什么营生,直到买活军崛起才有了活
的,此时看了这条都哄笑起来,有的谑笑
,“还喝
酒,讨第二个?哈!能娶到个小娘
已是难得了,哪还有余钱去
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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