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
法律发展史》是属于女
必读,因为它总结了从先秦到近代以来各朝各代法律对女
的权益保护和财产归属法律。各朝对女
婚姻、嫁妆、田产、守寡或者和离后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再嫁,家
暴力等权益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听小系统为您激
科普!】
伴随着音量的猛地一个提
,把沉迷书籍介绍各
思考的古人震的一个激灵。
【最典型当属于田产,在印象
许多朝代都不允许女
拥有田产,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西晋时期,推行占田制时,女
就是有田的。
北魏时期,北魏冯太后主持制定的三
制、均田制和新的租调制三者
合实行,并且和孝文帝推行均田令,女
依然有田产。
《魏书·
货志》记载:“诸男夫十五以上,受
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婢依良,丁
一
受田三十亩,限四
……诸麻布之土,妇人别给麻田五亩,
婢依良……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这里明确规定,妇人可分得田产
田二十亩、倍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共计四十五亩良田。
隋朝和唐初时期,妇女也是能拥有田产的。
隋朝时期授田与徭役捆绑在一起。到了唐初,唐太宗便取消了普通妇女授田,但依然给寡妻妾授田。这一时期,寡妻妾虽然有田地但不需要承担赋役,属于“女
”,也被称为“不课
”。】
“女人也能有田真好啊。”明初,一位农女被静态社会严格困在家里一亩三分地,偏偏家
土地贫瘠,产
太少,让她一家人苦不堪言。
看着家
面黄肌瘦的几个孩
,农女和妯娌满心担忧。
妯娌作为过来人,却是摇了摇
:“哎,从怀
到生孩
三年,有田又如何?还是不能
地。你指望男人带孩
还不如指望天上
金
。”
农女想想也是:“就算女人能分田,父母偏心,还不是会把田都分给兄弟。”
“还有生育难关,夫家若是盯上陪嫁的田产,万一生孩
时买通产婆,人没了田还在,那不就成了祸事?”
妯娌一句话让农女顿时一个激灵。
官吏看上谁家的良田沃土,都会
得良民卖田卖人,从自由的农人变成官员家的
仆。
谁不知
良田是好东西,但是你喜
,别人也喜
。
利益当前,谁能保证夫家不动心?
农女想想同样靠不住的娘家,苦涩地垂
。
妯娌安
地拍拍她的肩膀:“我看那《女
生存技术》似乎不错,好好答题,我们若是多挣
钱,别的不说,养孩
肯定比现在轻松。”
而对于大唐的女
而言,有些人直到现在才知
:
“什么!我们不课
不需要
赋税!”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好,但是地方上并不是能履行。
因为唐初战争频繁,不少地方上人
战死后,
现了人
不足、赋税不足。
于是地方官就
现一个通病,虚报
数——这一时期的赋税
数来计算,唐律也不支持分家。因此,虚报的
数需要缴纳的赋税就由原本不需要
税的不课
来缴纳。
唐律里规定不需要
税的女
,最终还是得
税。
但是因为天幕的广而告之,她们不再被瞒在鼓里,朝廷也得知了这个消息,对此立刻
反应。
或许到王朝末年又会死灰复燃,但是至少在有为之君知
了底层官吏瞒而不报的“潜规则”后,是不会这么放任不
的。
【再比如,许多朝代
嫁女不能继承娘家财产,但同样也有例外。
从张家山汉简
发掘的《二年律令·置后律》,是汉代吕后执政第二年时期颁布的法律,其
规定:
“死毋
男代
,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
代
。同产
代
,必同居数。弃妻
不得与后妻
争后。”
这条法律就是保障了女
的财产继承权,意思是,若是先人——父母、祖父母等
辈离世后,如果没有儿
,女儿将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且这里包括已经
嫁的女儿。
但是在有些朝代,许多
嫁女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哪怕他们没有儿
,财产也只能归属宗族乡里。
唐宋时期,已经开始对
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行严格限制。
《宋刑统·
婚律》则规定:“今后
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
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
也就是说宋代
嫁女
,最多只能继续娘家财产三分之一。
到了南宋时期,就改为:“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意思是父母都去世,儿女分财产,女
是可以得到男
的一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儿继承份额之一半”之说。
未
嫁的在室女继承权要要一级,“若
绝之家只有在室女,则全
由在室女继承。”
这一条例到明清时期多加沿用。
此外还有寡妇的财产继承权,也是有要求的。
比如《唐
令·应分条》要求守节——也就是不能改嫁的寡妇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宋代沿用此条例,并且添加新的限制,要求寡妻不仅要守节,还必须为夫家传承,有
养
,无
过继
孙。
寡妻如改嫁,将失去一切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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