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之友 - 分卷阅读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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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想着要见某人,却最后没能见到的失落,简直比平日里的想念还更让人焦灼。殷胥一回知,自己也能如此静不心来的烦躁。

    他几乎是收不到回信也要三五日便朝安的崔府送信,也要柳娘送了能养好睛的药给她,殷胥想着如今二人的关系,崔季明应该能信任他,肯吃那些药了吧。

    他还装作很恼火的样,斥责了崔某人的小黄文。崔某人以一封毫无诚意的歉信打发了他,信直言“你要是当真觉得我冒犯了你,那我也不介意你冒犯我。请随意的不要脸的来冒犯我吧,就你的行,还整不超越我限的妖蛾。”

    但至此以后,她回信,渐渐开始正经起来,殷胥反倒心又觉得失落。

    四无人时,殷胥也曾心讨伐自己,不该装作那般严肃的样,毕竟……因此而自吃“苦”的事不是第一次。他想自己也不该总是这样。

    然而分离的时间愈来愈久,他途回过一两趟安,而崔季明则因为是如今的太伴读,而被派去行事,二人几次失之臂。几乎有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崔季明的回信也愈发少了,她甚至可以收到他四五封信件却不回一封。

    陆行帮甚至找不到她的所在,连信也接送不到。殷胥心的惴惴不安一步步扩大,他几乎要认为是崔季明有意避开与他相遇了。而他连一个理由都未得到。

    而另一面,殷胥又在查探崔翕当初带走言玉的目的,以及那时候找寻言玉的几位男到底是何人,为突厥在南地提供支援的人又是哪位。

    只是他越挖,越才发现江左世家之间有多么错综复杂的姻亲关系,而几乎是自江以南,皇家对于这片土地的束到底有多么无力,这些郡望几乎是从大邺建立以来,就未曾真正被掌控在皇家手一般。

    他对于崔家如此复杂的背景,也稍微有些了解。而崔翕纵然自安退宰相之位有十几年,但江南提及翕公的名声,却仍然是如雷贯耳,这影响力,让殷胥不由得觉有些微妙。

    但朝堂上许许多多的事虽然也依然重要,一件件在他意料推行着,但渐渐的,但仿佛这些事都可以暂搁,追逐着想见到崔季明,反倒成了他行事的重心。

    这第二年的冬天,殷胥因空宗一事往苏州而去,路上暂停留在了吴兴。

    在正月的吴兴城,过了初五后街上的繁华,已经超越了三十年前大邺人的想象。此地靠近太湖,太湖又不但临近苏州,无锡,又有江南河在的几条运河沟通,在近些年从南至北,运河周边的城镇如同膨胀般发展起来。

    祖时期曾命农民迁东都洛,而农民怎么都不愿,自发偷偷溜回乡村,几乎造成了当年的笑话。而如今,各地的城市却逐渐一步步壮大起来,尤其在这一两年间,发展与动几乎存在于每个角落。谁也不知这变动是向盛世前行,亦或是一场战前的暗雷。

    但这时代变动的过程,却绝算不上是好的。

    自曲制废后,曾在政令发布后实施前的短短一两个月,杀的狂在各地门阀庄园掀起,以偏远地区尤甚,毕竟政令未实行的,杀是完全合法的。无数主家以这血来恐吓警告手仆,并向朝廷发不满与抵抗。

    但实际大邺的制是不能用曲制度来概括,虽然在律法上“系于主”“或可自由买卖,隶属贱”,但是与突厥所谓的征服人隶制仍然不同,许多隶也获得了一定的地位权利,在实际权力上与普通人的差距并非天壤之别。

    因这不算太明显的生存差距,面临主家铁血的镇压,大量的婢分为了两,一类为了谋求良民份,集逃、烧杀主家、造成暴动,然后向土地富裕的地区转移,等待律法实行后可以在本地,分得正当渠的土地。而另一类则觉得本来的份过得也不算太差,或者是不肯放弃已有生活,协助主家坑杀追捕其余婢,妄图因此在最后的婢时代,获取主家的地位,不论是否能转成民,都希望得到富庶的主家的庇护。

    殷胥早在向殷邛提婢制时,就对这各地将引发暴动的况早有预料。

    不单大邺,每朝每代的每一年,南北各地都有无数或大或小的暴动发生,这类暴动如同每年的雨雪一样,必然会来,只是绝大多数都被镇压或者被解决了。

    毕竟天百姓之苦,是千年也未能改变的事实。纵然大邺这些年,赋税极低,绝大多数地区的百姓与前朝几百年动比起来,都活的很像个人了。但这民福仍然是脆弱的,一场洪,一年冻灾就能引起小片地区的崩溃,这过不去日的暴怒与痛苦,总要由朝廷来承担。

    而今年,几场暴动的矛却对准了各地的主家郡望,终于不用朝廷来应付了。

    朝廷虽然心里恨不得他们闹的稍微久一,让某些以各手段抵挡朝廷的各地门阀吃些苦,但这类暴动若完全不制止,则会引起一圈圈的涟漪,事态也很容易发展到朝廷控制不住。于是朝廷只对分闹的死伤太多的暴动行了兵镇压,而对于其他的小动,基本都是朝廷面帮助迁居且转成民,分授土地。

    而如何安顿这些新民则成为了最重要的问题。毕竟还有大分的土地在富地主手,富余的土地是不足够分给大量民的,因此仍要有大量民成为地主的佃。在殷胥与薛菱的携手,以及朝堂上群臣的消极态度,新的租佃律法诞生。

    朝廷规定租佃关系必须要确立契约,由当地衙门备案,租佃契约需要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佃期与田租率。当然,大邺也并未现权利义务这样的字,只是表明了各方的行事范围。且契约本,不论是否有条例写明,只要备案便有两项基本的原则,一是佃可拒绝地主在契约外的其他要求;二则是在当地衙门认定的分天灾与动,地主若不对佃客行存恤,则确定为违反律例,需要接受朝廷罚。

    当然朝廷维护契约双方,也会从所有备案的租佃契约取少量的佃租税。这状况,自然会有大量的地主,为了逃这额外的租佃税,选择私定契约,不在当地衙门备案。

    然而新的律法与政策,自由契约的实行,也让各地的地主富开始了急剧的洗牌。

    其加剧这洗牌的原因,是殷胥与薛菱发生矛盾后也一直持的一条律法。

    这条律法便是朝廷不可规定的田租率,只可给非常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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